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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引水工程隧洞钢支撑计量依据探讨

钢支撑是为保证隧洞施工安全而采取的一项有效的措施,一般使用工字钢、钢管、槽钢等钢结构,对隧洞Ⅳ、Ⅴ围岩等不良地质断进行支护的施工方法。由于钢支撑是保护施工安全的一种措施,因此一般被列为临时工程项目,大多数临时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就将临时工程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清单报价之中,未将钢支撑作为单独计价。在隧洞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原因,导致大量使用钢支撑的情况发生,而洞内钢支撑是无法取出再利用的,因此,施工单位认为隧洞内钢支撑应与永久工程结合,属于增加项目,需要单独计量计价结算。而业主单位认为根据《编规》规定,隧洞钢支撑属临时工程措施,工程概算时,已将其包含于“其他施工临时工程”内,费用已在“其他施工临时工程费用”中列支,就目前揭露地质条件来看,与设计单位在施工图纸及地质资料中所标定的围岩类别基本相符。由于钢支撑是为保证安全所采取的支护措施,不能视为与隧道砼衬砌同一为永久工程,是施工措施,这就与临时支护项目已包含在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约定产生了争议,导致双方在执行合同中产生矛盾,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正常建设。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地理位置

米易县麻陇至晃桥引水工程位于安宁河右岸一级支流——楠木河上游段,取水口位于麻陇乡,距麻陇乡政府0.8km,距米易县76km。工程建设地点主要是麻陇乡、普威镇、撒莲镇、草场乡。

2、工程规模及建设主要内容

麻晃引水渠系配套工程是以农业和烟业灌溉为主,兼顾农村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小(Ⅰ)型水利工程。建设内容包括引水干渠30.7km(含隧洞9座 11.27km,渡槽 10座0.46km,暗渠 19.7km),支渠31.1km。灌区范围为麻陇、普威、草场、撒莲4个乡镇,设计灌面4.46万亩,其中规划烟田面积3.385万亩,同时解决农村1.95万人、3.53万头牲畜的供水问题。

二、隧洞基本情况

1、隧洞布置

引水干渠布置隧洞共9座,总长11.27km。根据总体布置,隧洞坡降i=0.001,引水流量Q=2.0m3/s,加大流量Q大=2.6m3/s,采用C20钢筋混凝土衬砌,n=0.017,采用明渠均匀流公式进行隧洞水力计算。隧洞净空尺寸B=1.5m,设计水深h=1.2m,流速v=1.11m/s;加大水深h大=1.5m,流速V大=1.17 m/s,根据水力计算设计隧洞净空尺寸底宽1.5m,直墙高1.25m,顶拱为180°半圆拱,内径75cm。

2、洞身设计

根据《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规定,必须满足隧洞施工最小断面要求,综合考虑隧洞断面形式采用城门洞型,隧洞净空尺寸底宽1.5m,直墙高1.05m,顶拱为180°半圆拱,内径75cm。

3、隧洞衬砌

隧洞围岩类别为Ⅲ—Ⅴ类,根据地质提供的围岩力学性质及《水工隧洞设计规范》之“隧洞支护与衬砌”的规定,不同类别围岩采取不同的支护和衬砌,保证隧洞施工及运行安全,隧洞进、出口段为Ⅴ类,开挖时采取挂网喷5cm厚C20混凝土支护,并及时跟进衬采用C20钢筋混凝土全断面衬砌;Ⅳ类围岩开挖后,采用5cm厚C20混凝土喷护,并及时跟进采用C20混凝土衬砌;隧洞中部一般为Ⅲ类围岩,为了过水顺畅及封闭围岩面,防止风化、掉块,采用5cm厚C20混凝土喷护,并及时跟进采用C20混凝土衬砌。

三、隧洞钢支撑计量的探讨

1、钢支撑属临时工程还是永久性工程

从施工现场反映的情况看,隧洞内的钢支撑是支护在岩层较破碎的Ⅳ、Ⅴ围岩地段,为处理隧洞塌方或预防塌方时采取的安全措施。钢结构材料使用后是无法拆除和再利用的。因此,隧洞内钢支撑发生的工程量应与永久性工程相结合。

2、地勘资料应尽量准确

完整、准确的地质资料是提供设计概算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地质勘测阶段要尽量对隧洞围岩类别作出鉴定,有利于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算资料。

3、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钢支撑的计量方式

设计单位提供的招标图应该详细标明隧洞围岩的类别,且应说明Ⅲ—Ⅴ类围岩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喷护或衬砌方式。对需要钢支撑支护时,应在设计图上标明钢支撑所用钢材的类型、型号、分布间距等。若是钢支撑单价已包含在隧洞开挖、衬砌等工程量单价中时,应在招标文件和招标图纸中特别说明。

4、水工隧洞内钢支撑应该单独计量计价

虽然《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第9章临时支护章节内容中明确拱架支撑为临时支护措施,且规定在Ⅳ、Ⅴ类围岩中应使用拱架支撑与锚喷联合支护等措施;临时支护应能适应永久性衬砌的要求,并尽可能使临时支护作为永久衬砌的一部分。但水利工程隧洞多处于大山位置,地质勘测资料往往不能真实反映隧洞内的地质情况,需要在实际开挖后才能确定围岩的类别。在施工过程中,以实际开挖揭露的地质为依据,监理、设计、施工方应共同对开挖后的围岩重新明确类别,做好地质编录,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隧洞衬砌方案。为保证施工安全和进度,在地质结构变化大,渗水严重,容易垮塌地段,需要采用钢支撑强支护时,业主、监理、设计、施工四方应共同认定所发生的工程量,并根据相应单价计量结算给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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