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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水工程用地确权划界与水行政执法

水工程用地确权划界与水行政执法新民市水利局●高国华兴水利、除水害是《水法》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若实现这两个目标,就要修筑大量的水利工程。有了工程,就涉及到占地及保护地等问题,只有把这类问题解决了,才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使之更好地发挥效益。。然而,做好水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交叉问题多,争议多,难度大。因为治河工程、排水沟道、灌溉渠道等,绝大多数是土方工程。挖土就得占地,占地就有个权属问题。而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农户个体经营,视土如金,因此出现这样那样纠纷。本文侧重谈谈水工程用地的确权划界工作中的水行政执法问题。 l水行政执法为确权划界提供保证。按照1992年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及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国土籍字第11号文件精神,水工程用地确权划界,主要是确认水工程用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划定水工程的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过去,由于水利部门忽视了这项工作,加之一些配套法规不健全,水利执法体系建立较晚,致使有的村屯戏农户把地种到堤脚、沟沿,j廿-重违眨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在要重新弄清这些土地的权属,实质上是对国家、集体、个人土地使用、管理等方面利益的调整和明确。靠什么去调整和明确,靠的就是水法、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水法第29条规定:“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工程应当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沈阳市水工程管理保护条饲》第七条规定:“大型河流堤防保护地,迎水面为30"--50 m,背水面为5""20 m;中小河道堤防保护地迎水面为10"--30 m,背水面为5,.10 m。”还有其他一些法规规定,这里不再赘述。从上述法规可以看出,划定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是落实和执行水法的需要,而确认水工程用地权属,.是落实和执行土地管理法的需要。我们常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在水工程确权划界工作上,更要依靠水法及有关水法规,通过水政工作的法制宣传及执法职能,增强全社会的确权划界的法制意识.尤其是那些有利益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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