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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行政法及地方法制论文_黄河流域立法相关问题研

文章摘要:在深入实地开展走访调查和问题研究的基础上,就黄河流域立法相关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修改建议。例如,由于现行涉水规划依据的水沙条件和洪水设计成果同实际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在“涉水相关规划编制”条款,强调“根据新的边界变化确定符合未来实际的水沙条件,及时修正洪水设计成果等基本条件”,避免按照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的相关条款组织编制黄河防御洪水方案或水沙调控方案时,将整个滩区成为所谓的行洪、滞洪、沉沙区,还将不应该再作为滞洪区的北金堤与东平湖滞洪区纳入其中;由于现行的治导线规划成果在不少河段存在过渡段太长、利用现有工程不充分、同实际流路偏离较多、整治河宽偏大等问题,依这些成果进行河湖岸线管控执法容易出现矛盾,由此例说明对于技术水平不完善的条款,黄河流域立法不能过于教条,避免在执行时以“法”的名义办错事,更不能影响学术与科技上的进步;科学治水方略不宜将堵、疏视为对立之举,建议将工程体系条款中的“以疏为主、疏堵结合”修改为“上拦下排、槽滩共治”,前者体现了1946年以来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治黄的成功经验,后者强调了河道与滩区必须协同治理;由于环境保护和资源法律体系尚没有完善,部门之间在执法和政策制订上出发点往往不一样,本法中出现了现有法规没解决的问题,如果不强调黄河流域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可能仍难见成效,同时难以避免部门利益、地方利益之间的冲突。此外,认为在水沙调度条款主张“国家支持建设黄河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值得称道的,但列举的研究内容应是那些直接关乎黄河治理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实施效果的重大或关键性科技问题,如 “三门峡工程辅助小浪底水库防洪运用方式研究”,能在来沙大为减少条件下,将水库运用方式调整提升,在秋汛与稀遇洪水来临时,通过三门峡水库限规模短期滞洪,即不难帮小浪底水库进一步控制黄河洪水,降低小浪底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风险,为下游人民生命财产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减灾保障;再如,“下游窄河段河道工程优化布局对过洪输沙能力提升研究”,可利用钢结构异型板桩技术实现局部扩宽与改造,扩大窄河段过洪能力,即不难明显改善黄河下游防洪体系运行状况的同时,确保窄河段“束水攻沙”效果,有效改变“黄河治理开发以‘下游’的名义、下游治河防洪以‘艾山’的名义”之局面。

文章关键词:

论文分类号: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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