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原标题: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417号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晓东
2021年1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保障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的经济、社会与生态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调度、水质保障、设施管理与保护、供水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管理坚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科学调度、节水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重点保障工业、农业用水,并服从汉江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实施统一领导,统筹解决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规划建设、资金保障、保护管理、水量配置等重大问题。
工程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与供水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与供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建设、运行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水量调度
第七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以水利部批准的受水区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第八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
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
第十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年度可调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制订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征求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后,在水量调度年度开始前下达有关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一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根据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制订月水量调度方案;雨情、水情出现重大变化,月水量调度方案无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费应当用于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与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签订供水协议。供水协议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受水区用水需求出现重大变化,需要转让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分配的水量的,由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协商签订转让协议,确定转让价格,并将转让协议报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和月水量调度方案。
第十六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受水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以及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管理单位编制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对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交水断面、工程取水口、水库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供用水水量、水质信息,并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水质保障
第十八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质保障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九条 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取水口、水库、总干渠需要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划定,实行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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