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我国水资源现状与费用征收建议

水资源是自然生态系统必不可少的因素之一,也是人类赖以生存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然而,由于我国水资源费用征收起步较晚,规范程度,管理措施还不尽完善等问题,水资源费用标准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由于水资源短缺,生态恶化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保护水资源的形式越来越紧迫。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水价改革的不断深化而产生。因此,合理制定水资源费用征收标准,将更有利于建设生态文明,构建和谐社会,进而推动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

根据水利部公布的《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显示,2018年,全国水资源总量为.5亿m3,比2017年减少4.5%。2018年,全国供水总量6015.5亿m3,占当年水资源总量的21.9%,与2017年相比,供水总量减少27.9亿m3。2018年,全国用水总量6015.5亿m3。其中,生活用水占用水总量的14.3%;工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21.0%;农业用水占用水总量的61.4%。与上一年相比,用水量主要是生活用水量和生态用水量的增长。同时,从2010-2018年近几年的水资源量统计数据可看出,2011年与2016年我国人均水资源量与水资源总量波动较明显,2018年的人均水资源量与水资源总量均呈现下降趋势。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用水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部分水资源相对有限的地区供水能力不足,使得供需关系日趋紧张,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而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也有相对“铺张浪费”的现象产生。

二、水资源费现状分析

2009年1月至2010年6月,全国大部分城市对水价进行了集中调整,反映出水价改革的紧迫性。2011年许多地区和城市采取实质性措施,推进了合理水价的形成。[2]依据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对2011年全国32个城市的人均水资源量、地表水资源费用标准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相关性分析,认为水资源征费标准将受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正向影响,与人均水资源量呈负向相关趋势。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2013年1月14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明确公布了各地“十二五”末各地区水资源费最低征收标准。联合国发布的《2018年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指出,全球水资源的需求正在以每年1%的速度增长,在未来20年还将继续加快,主要是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消费方式转变等因素所影响。2016年6月,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和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财税[2016]55号),开启了我国水资源费征收的新模式。

三、水资源费不足之处及建议

从近几年的征收情况来看,各地水资源费普遍较低。南方水资源丰富的地区,水资源费用标准较低;北方水资源短缺的地区,水资源费用标准较高,反映出南北水资源相对丰缺性。但人均水资源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地区水资源费却相当。然而,大的趋势应该是,人均水资源量少的地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应低于人均水资源量多的地区。

(一)水资源价格制定原则需完善

我国水资源费的制定长期兼顾着社会公益性的特征。根据上述分析可知,随着水资源稀缺性问题的出现,一味地以公益性为原则制定的水费都普遍偏低,长此以往,既会使得供水企业的成本得不到有效回收,又在无形中促使用水者浪费水资源的行为,造成水资源的利用效率愈发低下;而水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我们用水的目的也是保护水资源。可见,水资源费的制定应考虑其稀缺性,适度调整反映在水价里,体现水资源价值。

(二)水资源费用制定标准有待规范化

我国水资源征收标准总体偏低,而水资源费受到水资源量及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一定约束,由于各地人均水资源量、经济发展水平各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参差不齐,导致对水资源利用的重视程度不够。我国水资源总量有限,并且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地区,由于水资源费的影响较小,忽略了对水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3]因此,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价值、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历史问题等因素,结合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改革进展情况,制定水资源费标准,同时,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动,动态调整水资源费用标准。

目前,随着我国水资源费改革政策的推进,水资源相对匮乏的河北省已率先实施水资源费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我国其他九个省区也进入了改革试点,此工作的实施,将有效地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但由于改革还处于初步阶段,做好此阶段的过渡衔接工作,将进一步规范水资源的制定标准,为后续工作的展开积累经验。

上一篇:践行“两山”理论 推进生态建设长垣市多措并举
下一篇:没有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