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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与水工程学报

水利部:为什么要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22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李晨赫)


近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进行了安排部署。

今天,水利部水资源管理司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黄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率达 80%,远超生态警戒线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重要地位。自1999年黄河实现统一调度以来,黄河实现了21年不断流,但黄河流域当前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一般流域40%生态警戒线,部分支流仍然存在断流或不满足生态流量水量需求,部分地区地下水超采严重。

“究其原因,虽然有水资源短缺的客观因素,但主要是部分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没有以水而定、量水而行,超过了水资源承载能力。”这位负责人强调。

为此,水利部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深入研究、充分论证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印发了该《通知》。

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确定,包括干支流地表水超载13个地市(涉及6个省区)、地下水超载62个县(涉及4个省区17个地市)。

这位负责人表示,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别确定。地表水方面,以地市级行政区为单元,现状实际耗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指标的地区,判定为地表水超载。其中,现状实际耗水量指该地区近年来实际耗水量的年平均值;水量分配方案控制指标指以水量分配(包括黄河“八七”分水方案、跨省重要支流水量分配方案、省区“八七”分水方案细化到干支流和地市指标成果)为基础,按照“丰增枯减”原则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

地下水方面,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存在浅层地下水超采、深层承压水超采、山丘区地下水过度开采三种情形任何之一的,判定为地下水超载。

《通知》明确了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包括干支流地表水超载13个地市(涉及6个省区)、地下水超载62个县(涉及4个省区17个地市)。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相关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自超载河流地表水、各超载类型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分别暂停审批相应水源的新增取水许可。


经治理水资源不超载,则解除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考虑到保障民生需求和支撑高质量发展需求,《通知》同时规定,对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和脱贫攻坚项目用水需求,以及通过水权转让获得取用水指标的项目,可以继续审批新增取水许可,但需严格进行水资源论证。其中,原由市级、县级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审批权限调整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于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取水许可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黄河水利委员会备案。

《通知》要求水资源超载地区大力推动节水,积极推动水权转让,提高用水效率,盘活用水存量,更大程度发挥市场在水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为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新增用水需求提供水资源支撑。超载地区应当尽快制定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实施。水资源超载治理方案应当明确超载治理的目标、完成时限、具体落实措施和各项工作的进度要求。应结合地方实际,综合采取节约用水、严格水资源监管、水源置换、产业结构调整等措施,加快推进超载综合治理。

这位负责人说,解除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的前提条件,是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经过治理转变为不超载。

为此,《通知》规定水利部每3年组织对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情况进行一次系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判定水资源超载地区。对现有水资源超载地区,通过治理后已转变为不超载的,解除对其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对仍然超载的,继续执行暂停新增取水许可。

同时,考虑到水资源超载地区可能进一步加快超载治理工作进度,《通知》规定,水资源超载地区经治理、自评估后认为已经不超载的,可以提前向水利局部申请解除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水利部组织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予以解除。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和相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审批新增取水许可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健全水资源监测体系,将江河重要断面、重点取水口、地下水超采区作为主要监控对象,建设全天候的用水监测体系并逐步实现在线监测,强化监测数据分析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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